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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内蒙古有害生物防治协会,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Pest Control Association,缩写为:IMP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内蒙古自治区从事有害生物防制和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及相关科研、教学、药械生产、推广应用的机构自愿参加组成,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性行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响应党和国家提高全民卫生防病意识,积极构建健康卫生和谐社会。团结全区卫生有害生物防制的科研、教学、专业防制机构相关人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鼠、蚊、蝇、蟑螂、蚁等病媒生物为主要防制、研究对象,组织和参与科学研究,探索防制对策,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新产品,不断提高有害生物防制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利佰佳国际 A 座 1311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鼠、蚊、蝇、蟑等有害生物防制工作;

(二) 组织有害生物防制人员的培训工作,促进有害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不断提高服务技术水平;

(三) 开展有害生物防制形势、技术发展等研究,开展科技咨询、技术开发、提供技术服务,解决有害生物防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提供依据。

(四) 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团体机构的合作和信息学术交流,推广新成果、新经验,组织行业间业务学习考察;

(五) 开展有害生物防制行业服务资质管理、服务质量评估,从业人员资质管理等工作;

(六) 规范辖区内有害生物防制行业服务管理、药械使用与管理,防范禁用产品流向市场;

(七) 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有害生物防制知识科普宣传,提高全民卫生防病意识,促进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有害生物防制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协会活动,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3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 20%。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 2019 年 2 月 24 日本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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