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有害生物防制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诚信经营行为,促进有行业健康、有序、科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由签约部门及协会成员组成内蒙古有害生物防制行业诚信自律委员会(简称:诚信自律委员会),协会成员及会员单位应遵守本公约,推动和鼓励在自治区内从事有害生物防制服务的非会员单位及PCO公司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守则
第三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办,做到“爱国、守法、诚信、自律”,诚信经营,保障服务质量,按时缴纳会费,接受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在招投标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抵制恶意压价,不弄虚作假,不行贿,不围标,不竟相压价,不互相诋毁,不以降低工程质量为手段降低投标价格承揽业务,竞标价格不得低于招标总价格的85%。
第五条 不得在申请开业或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活动。
第六条 坚持综合治理,环境先行的理念,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使用国家禁用药物,科学合理用药。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坚决抵制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竞争。如发现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者要保留证据,及时向诚信自律委员会进行举报。
第八条 按规定签订正规合同并严格履行服务条款,保证服务质量,认真评估服务效果,服务质量要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第九条 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内蒙古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简称:自治区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诚信自律委员会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协调及处理。
第十二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设立监督电话,协会在网站上设立监督窗口。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年度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无投诉记录的签约单位,授予“诚信自律经营单位”证书并公布社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公约,经核实,由诚信自律委员会视情节给予给予下列惩戒处理,并在协会动态会刊、网站上公告:
1、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并整改;
2、暂停其协会会员权利半年或一年;
3、暂停其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权利,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4、降低或撤消单位资质等级;
5、取消协会会员资格;
6、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诚信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